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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潘欣榮
1月11日,開發RSS(簡易資訊聚合,讀者自行訂閱喜愛網站後,當網站更新時會自動更新提供給讀者)系統的撰寫者史瓦茲(Aaron
Swartz),被發現在紐約布魯克林區住所上吊自殺,享年僅26歲。
他的死因源於他觀察到資訊即是權力,所以反對出版商透過智慧財產權,架起獲取知識的經濟門檻,並曾在2008年寫下題為〈Guerilla Open Access
Manifesto〉的宣言。他說:「資訊就是力量。但就像其他力量,有些人意圖將這樣的力量據為己有。全世界所有的科學及文化遺產,以論文和書籍的方式在各國出版,從紙本逐漸轉換成數位格式,並且被私人企業給封鎖。想一讀科學界最重量級的論文嗎?你必須付出巨款給
Reed Elsevier(大型出版商,名列財富五百強)這樣的機構。」(註1)
而正因他畢生追求知識的共享、擴散,所以在2011年,史瓦茲利用麻省理工學院網路,從必須付費訂閱的專業期刊學術論文資料庫JSTOR(註2)中,下載將近480萬篇論文。
▲史瓦茲在舊金山的邊界書店,圖攝於2008年2月4日。(圖文/路透)
之後他被控告侵權並交出下載儲存的硬碟,JSTOR在確認被下載的論文不會再被散佈後就撤銷民事告訴、索賠;不過聯邦大陪審團仍以刑事罪將他起訴,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歐提茲曾說:「偷竊就是偷竊,不管你用的是電腦指令還是鐵撬,偷的是文件、資訊還是鈔票。」(註3)所以具體求刑35年刑期,和1百萬美金罰款,這項案件預計在今年2月正式判決。
在判決前,史瓦茲面對司法對其生命價值的壓迫、以及憂鬱症的雙重折磨,使他走向絕路。之後,網路上正反聲音激盪著,支持他的人認為:從網路自由的角度,當專利權所有人JSTOR資料庫都已撤銷民事告訴,但司法機構還是追殺到底,所以史瓦茲的死需由檢察官以及配合調查的麻省理工學院負全責(而非JSTOR公司)!退一萬步來說,認為他只不過是侵害出版財團的利益、讓財團少賺一點,不應判得比殺人犯、銀行搶匪、恐怖份子、性侵幼童都還重(註4)。
而質疑史瓦茲的人,則從依據美國的著作權法,振振有詞地捍衛這是「合法起訴」,畢竟若未保障學術研究者的智慧,就無法促進學術的蓬勃發展,所以必須先確立史瓦茲偷竊就是違法、需被定罪,縱使對量刑的合理性有異議,也不可否認犯罪的事實。
事實上,以上述「惡法亦法」所以必須守法的觀點來質疑史瓦茲,的確有其法理準據。相對的,倘若我們認為「惡法非法」,就必須從目前著作權法的合理性來進行討論,才有可能提出更具說服力的主張。
以下我們嘗試從瞭解創作過程的總體性,來重新檢視著作權法對私營期刊、資料庫的保護,以及對研究者(創作者)與整體社會的影響、矛盾,最後探討是否可能以知識公共化作為突圍的可能。
在討論此議題前,筆者意識到智慧財產權、著作權的議題牽涉到廣泛的文化、法律範疇,而筆者並非這兩個領域的專業者,但僅以對「人類是靠知識共享才得發展」的信念、拋磚引玉提出想法,歡迎讀者給予批評建議。
著作過程:社會資源投入、財團佔有
翻開歷史,我們看到整個人類的發展史幾乎就是殿基於知識公開的歷程,從印刷術、火藥製造,到第三次工業革命的網際網路所帶來的即時的知識交換,帶來社會文化福利水平的提昇。而多數國家為了維持整體水平的穩定成長,所以教育、學術研究資源皆來自政府。哪怕是私部門投入高教比例最高的美國,其州政府投入於社區或本州大學的經費仍相當可觀。
然而在目前的著作權法底下,納稅人的社會資源,藉由政府透過教育經費投入給學術研究者,但最終著作權卻因著學術評鑑、教授升等的需要,使創作者「自願」將著作權讓渡給學術期刊出版社,以換取更多的SCI/SSCI等學術引文索引系統的點數(註5)。
也就是說,公共社會資源和著作者的心血創作,都因期刊通路商掌握發表的最後一哩(last
mile),而能壟斷變成私人財團或國家的財產,讓普羅大眾、納稅人需「再次」出錢訂閱才能取得使用權,更導致社會大眾需為知識付費付出高昂費用的同時,篩掉了經濟弱勢者親近知識的機會,同時限縮了社會文化發展的可能性。
當我們檢視目前的西方學術期刊出版,會發現其早已被嚴密被掌握在幾個龐大的私人出版集團手中,如Black-well、Elsevier、Kluwer、Springer、Taylor
& Francis等(註6),而他們也是倡議將著作權法納入刑責的始作俑者。
由此可推論,逼迫史瓦茲交出硬碟、同為全球最大學術文獻檔案館之一的JSTOR,絕非如其在官網所說的自己僅是無辜第三者(註7),相對的正是因出版財團推動「以刑逼民」的立法,才造成史瓦茲的死。更惡劣的是,因著刑法,使得國家以公共資源來作為私人資本的保鑣、並四處散佈各種捍衛「書商財團著作權」的社會教育。
智財權的矛盾:當專利權不再能刺激進步
如果我們再更深入探索著作權的基礎,即智慧財產權對各類創作的保護。就會發現主流觀點過度強調創新需要以金錢作為誘因。但卻嚴重忽視了在此價值下產生專利權的濫用;因為在人類文明的進展上,創新的擴散以及衍生創作/二次創作(derived
work/remix)是非常重要的,但智財權卻要求層層授權、付費來阻礙創新的擴散(註8)。
尤其當智財權法已成為科技產業拖延企業對手商品上市的利器時,資本家更加期盼智財權修法來為自己解套、同時限制對手。就像張忠謀、郭台銘曾公開表示:台灣與海外的智財權逆差高達50億美元,導致台灣產業毛利低,國外公司布下的「智財地雷」已阻礙台灣創業創新的能力。
但荒謬的是,科技業老闆面對「阻礙創新」的對策,卻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,他們倡議成立大中華專利聯盟,來增加本國企業圍堵西方資本的籌碼,並要求政府以此方向加速修法來保障本土企業。
然而,這種爭相築高牆的策略對維護私人資本利益有幫助,但卻對我們普羅大眾毫無助益。因為我們最擔心的是讓智財權比照實體物權,朝向完全的私有產權來立法,這不僅阻斷衍生創作/二次創作的發生,同時因禁止流通造成重複創造,造成智力勞動的浪費,並拖遲科技文明的發展。相對的,我們期待智財權的修法重點,應該放在對「非營利使用的限制最小化」,來保障非營利性質的衍生創作/二次創作,才能促進智慧的擴散。
新的歷史階段
Benkler)曾說,在市場價格機制與國家直接分配的兩種選項之外,「分享」作為存在已久的資源分配機制,更要因為傳播科技的發達,而要發揚光大:「早先的那些安排也許曾經是最有效率的,或也許是當時生產體系所絕對必須的。然而,在新出現的這些科技條件下,早先的那些安排可能就折損了、破壞了,而不是改進了新科技條件所能生產並提供的財貨、資源或功能,社會政策應該以此作為致力之處。」(註9)
而智財權法作為社會政策的一環,應該從促進整體人類社會進步的角度,提出轉化生產力與生產關係間的矛盾的新對策。
轉化矛盾:知識公共化
而要將逐漸私有化的「智慧財產」,逐步回歸集體性的「知識產權」,就需思考讓知識「重新」公共化的可能性。而知識公共化指的正是將「知識透過民主參與、自主管理詮釋權的過程,與公共分享的結果來擴散、再創新」。
但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,著作的使用權利,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;即所謂的「所有權利保留」(All Rights
Reserved)。任何「合理使用」之外的利用,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,才可進行。這對於志在流通其創作,歡迎別人複製、散布、甚或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,反而造成困擾。
Access)(註10)」的策略,讓被創作的「資料能在公眾網際網路上被自由取用,並允許任何使用者可閱讀、下載、重製、散布、列印、搜尋或連結至該等文章的全部內容……別無財政、法律或科技障礙之下而能使用該等文章」,而其唯一限制,是允許原創作者得控制他們著作的完整性,或保障表彰作者的貢獻(標注姓名)及引用出處,而「創用CC(Creative
Common,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,讓創作者用6種符號排序)(註11)」的公眾授權條款正可體現此精神。但目前台灣政府雖表示支持開放近用、創用CC,但卻僅投入非常少的資源來開發並做社會倡導。
▲知識公共化是指「知識透過民主參與、自主管理詮釋權的過程,與公共分享的結果來擴散、再創新」。圖為一名女子在紐約公共圖書裡看書,攝於2004年12月14日。(圖文/路透)
其次,針對學術知識的擴散,應積極鼓勵公民參與學術評價、討論的社會權。即除了私人、既有權威的SCI/SSCI等引文索引系統外,同時由社會資源(亦可由政府出資)大量建立非營利性的網路空間,鼓勵研究人員提供該「機構數位典藏」的名義,供公民自由下載、討論。
甚至大學、教授評鑑制度,可加入「以創用CC或更寬鬆的授權方式釋放了多少創新與創作給社會大眾」的給分指標,來鼓勵大學教授、研究人員投入創新與創作(註12)。
對此,或許有人會擔心,當開放網路鄉民來學習、評價學術殿堂的專業知識時,是否會讓學術討論變成民粹、媚俗?或稀釋了原本的專業度?
其實當一個社會在某項專業在全球競爭間的水平愈高、但其社會內部專業與非專業間的差距愈少,則代表這個社會在該領域擁有相對深廣、宛如源頭活水的堅實基礎,才能成為日後持續領先的關鍵。而要達到這樣既深且廣的發展,就需讓最高深的知識,透過瀑布般經過高、中、低階各層的轉譯、激盪、沖刷,最終帶動整體水平的提昇。而當台灣各個專業領域皆朝此方向發展時,我們的整體社會文化福利水平怎能不提高?同時,對於教育部、學術研究單位來說,研究者藉此所創造的社會影響力,豈不是比SCI/SSCI的影響因子(impact
factor)更有價值?
從孤獨的面對司法,轉向集體的改革行動
讓所有人都有接觸知識的自由,是史瓦茲畢生的理念。而他的行動正像魯迅小說「吶喊」中的主角,對於沉睡於失火的鐵皮屋子中的人們的呼喊警醒,期盼他們甦醒、但也對眼前繼續沉睡的現況感到深深地孤獨、絕望。而他犧牲背後更深刻的意義,或許是不再讓像他這樣的反抗者,在網路時代孤獨的面對體制的壓迫。
在史瓦茲的人生的最後一程,他不僅被憂鬱症折磨,更因他抗拒承認自己是個重刑犯,所以需花百萬美元打官司、散盡家財,但他又為了避免觸怒地區法院法官而不願意公開向社會募款(註13)。
他的處境其實也是網路世代抗爭者的縮影:抗爭者坐在電腦前,即可影響輿論、爭取社會集體的公義。但當國家、資本因此對其個人發生壓迫時,抗爭者卻將此壓迫關係內化並接受為個人所需背負的十字架,所以用個人化的方式來面對,而當發現個人無法撼動體制後,結局輕則否定自我、否定運動的價值,重則如史瓦茲終結自己的生命。
正因壓迫是結構性的,所以反抗的社會行動無法、也不可能是個人式的。當資本主義已幻化為各種細膩的壓迫進入人們的生活中,我們期盼將在社會改革道路上,踽踽獨行的個人重新凝結、聚集,透過集體性的改革行動來支撐並轉化結構性的壓迫。
(台灣公共化協會)
●註1:摘自〈早逝的天才,網路神童與資訊自由鬥士——Aaron Swartz〉。http://www.inside.com.tw/2013/01/15/aaron-swartz
●註2:JSTOR(Journal
STORage、期刊存儲,創立於1995年)是一個收集學術期刊的網路線上系統。它提供了對發表在數百本知名學術期刊上的文章的電子版全文搜索。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JSTOR
●註3:摘自任中原的報導:〈創RSS、駭MIT
電腦天才史瓦茲自殺亡〉,聯合報,2013.01.14。
●註4:摘自鍾禎祥的報導:〈智財權走火入魔美國民眾連署聲援網路神童史瓦茲〉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30118/154417.htm
●註5:此評論意見引述自〈學者的智慧,期刊的財產,圖書館的業績…或是負擔? 〉。另外,SCI(科學引文索引,Science
Citation Index)、SSCI(社會科學引文索引,Social Science Citation
Index),為美國科學情報研究所(ISI)建立的綜合性自然、社科文獻資料庫,收錄超過5000多種國際性期刊,目前為台灣目前的大學、教授評鑑的重要參考依據。詳參http://www.lib.hwh.edu.tw/NETS/SCI_SSCI.htm
●註6:詳見吳美美、馮建三、賴鼎銘合著的〈「知識公共化的突圍方式」記事〉,圖書資訊學研究出版,民95年。
●註7:JSTOR官網聲明:「JSTOR
的任務只是促進全球學術知識的廣泛普及,我們對於從一開始就被捲入此一案件中而感到遺憾。」,原文詳見http://about.jstor.org/statement-swartz
●註8:詳見洪朝貴。〈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 「內耗型競爭力」〉。http://blog.ofset.org/ckhung/index.php?post/101a
●註9:引述自《新聞學研究》期刊第100期,編輯委員會撰寫的「自由使用 平等分享
不論疆界:《新聞學研究》百期光碟說明」
●註10:「開放近用」的定義來自「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(Budapest Open Access
Initiative)」。
●註11:創用CC重視「保留部份權利」(Some Rights
Reserved)的相對思考與作法。詳見台灣創用CC計畫http://creativecommons.tw/explore
●註12:資料來源與註釋8相同。
●註13:詳見Lawrence Lessig 撰寫的Prosecutor as bully
(檢察官的霸凌)http://lessig.tumblr.com/post/40347463044/prosecutor-as-bul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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