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Facebook上的很多朋友都剛有了小孩。幾乎每次登錄後,都能(在動態消息里)看到這些嬰兒的很多照片,幾乎到了過度分享的地步。雖然我喜歡嬰兒,覺得發佈一張假日聚會的照片或者新生兒的首張照片是可以接受的。但是當某個熟人每天都發佈嬰兒照片時,我開始想這是否侵犯了嬰兒的隱私?那個嬰兒並沒有註冊Facebook賬戶,也不知道Facebook是什麼,照片被發到網上顯然也沒有徵得他/她的同意。
紐約州馬納拉潘市,R.D.
面上看,這個問題有點好笑(我想像着一個感到羞辱的嬰兒坐在台式電腦前,憤怒地把上周皮納塔兒童派對的標籤從自己的照片下面刪去)。但是它還是提出了一些關於人格概念的特別複雜的問題,而且這些問題在孩子即將進入青春期的時候會變得更讓人困惑。鑒於這種情況,我會盡量只圍繞這個問題的具體情況進行討論。
嬰兒顯然擁有人權。你不能謀殺或者販賣嬰兒,也不能剝奪嬰兒生存所需要的東西。嬰兒是活着的,他/她有大腦。但是嬰兒沒有思想。他/她不能理解自我和世界的存在,也不知道Facebook代表着什麼。嬰兒不能決定自己的人生原則,因為他們沒有這種能力:他們穿什麼衣服,什麼時候去睡覺,要不要出現在Facebook上,這些都不是對他行為能力的侵犯,因為他們沒有行為能力。他們不知道行為能力是什麼。
現在,我要說說問題的複雜之處了。我不是說,「如果一個人沒有意識,你就能隨意處置他/她的肖像。」嬰兒不是唯一處於這種境地的人。如果你95歲的祖父陷入昏迷,那每天在Facebook上發佈他憔悴身體的照片是很不道德的(也很不可思議),即使他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或者不知道這意味着什麼。所以那又有什麼不同呢?不同之處在於,在最好的情況下,那個95歲的老人理論上能夠堅決表示,這不是他想要的。雖然他不再是一個意識完全清醒的人,不由他控制的力量剝奪了他的意識。從倫理上講,他的人格仍然應該按照他處於最佳狀態時的可能性去理解。當然,新生兒絕無可能理解「隱私」這個抽象概念。這個世界上最聰明的新生兒也是「無知」的。
下面我要說說讓這件事真正變得複雜的原因:你不見得能從理性上理解某件事是不夠人道的。如果一個人出生在被壓迫的環境中,沒有受過任何教育,75年的人生都在辛苦勞作中度過,那他/她可能至死都沒有想過正常的人生不應該有壓迫。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被壓迫的人沒有受到虐待。那只是說,那個人從來沒有機會去思考一個不同的人生體驗。他意識到這種不公平的可能性永遠都存在,即使最終也沒有實現。
同樣地,我們或許可以說,嬰兒將最終認定穿着紙尿褲的照片被放在Facebook上傳播是對自己隱私的侵犯,最初發佈照片的行為利用了主體不能思考和交流的弱勢。但是這把我們帶回到了「有大腦」和「有思想」的區別上。只有在一個人能夠理解「侵犯」的意思之後,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才開始發生。在那之前,就要由其他人——這裡說的「其他人」就是這個孩子的父母——做那些決定(從倫理上講父母也具有這樣做的地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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